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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报告-威远县黄石板老街46户拆迁案

威远县黄石板老街46户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综合报告

报告日期: 2026年4月17日

当事人: 陈金贵及威远县庆卫镇(现镇西镇)黄石板老街46户拆迁户

代表人: 陈金贵、余广书、余广新

对方: 威远县人民政府、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庆卫镇(镇西镇)人民政府

案件性质: 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

时间跨度: 2001年至今(25年)


目录


第一部分:事件完整经过

一、背景与当事人情况

陈金贵,1952年生,四川省威远县庆卫镇(现镇西镇)黄石板老街居民。1984年购买商业房产,1985-1986年创办黄石板糖果厂并取得全部合法手续(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商税务登记证等)。1995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进行大规模厂房改造,将瓦房改建为楼房并以瓷砖装修,耗资6万余元。2000年该糖果厂被邀请加入威远县个体私营协会(证件编号:30020),糖类品种比镇西镇糖果厂还齐全,机械设备也更先进。

黄石板老街自古存在,长期作为庆卫镇主要集贸街道,政府规划为场镇并统一挂有街道门牌号。46户拆迁户均为临街商铺经营户,房产证上明确标注"门面带住房",其中5户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街道上有旅馆(含28个床位)、豆瓣厂、铁炉、鞋厂、多家面馆和饭馆、缝纫店、各类维修点及糖果厂等私人企业。

二、拆迁经过(2001年)

2.1 拆迁启动

2001年11月初,威远县为修建球威公路威远至连界段改建工程(简称"威连路"),动员庆卫镇黄石板老街居民限期5天拆除房屋。

关键事实

  • 拆迁时无公告、无签订拆迁协议,仅进行了家具盘点签字
  • 46户拆迁户因发现执行的1997年128号文件上没有街道门面补偿标准,全部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至今未签
  • 政府使用的是1997年制定的威府发[1997]128号文件——《关于公路建设征(占)用地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仅规定了农村居民住房拆迁补偿标准(10-80元/平方米),对门面、厂房、企业、店铺等经营性用房没有任何补偿规定

2.2 补偿执行

到2001年11月中旬,46户全部拆迁完毕。补偿按1997年128号文件执行:

  • 房屋补偿:40-80元/平方米(按农村住房标准)
  • 未支付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费、租房费(庆卫镇政府2009年答复明确承认)
  • 附属设施补偿严重不足(例:价值6000多元的灶台仅补偿10余元)
  • 5户国有土地上房屋也被按农村房屋标准补偿,未办理拆迁许可证

陈金贵个人情况:4个门面及住房共320余平方米(含糖果厂),总共补偿仅18000元,平均约60元/平方米。仅4个门面的市场价值就高达10万元以上。

2.3 拆迁时间与审批时间的致命矛盾

事项 时间 说明
实际拆迁 2001年11月 46户全部拆除完毕
庆卫镇请示安置资金 2002年11月1日 威庆府发[2002]67号
威远县发改委批准安置项目 2003年6月4日 威计发[2003]88号
威远县建设局批准建设方案 2003年10月21日 威建发[2003]203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用地 2003年10月24日 川国土资建[2002]212号

结论:拆迁行为发生在省级用地审批近2年之前,属于典型的"先拆后批"违法行为。政府自身文件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三、安置承诺与落空(2002-2005年)

3.1 湾大田安置承诺

2001年拆迁时,威连路庆卫段负责人吴泽华在拆迁大会上向46户承诺:先拆先修,在湾大田修建门面和住房安置拆迁户。县委、县政府领导到镇现场办公决定,将黄石板新桥边的湾大田(约8亩土地)作为安置居民新村。

2002年11月1日,庆卫镇政府正式发文(威庆府发[2002]67号)向县政府请示湾大田保坎工程资金547000元,文件明确指出该地段用于安置"64户居民"。

2003年6月4日,威远县发改委批复同意建设中心村(威计发[2003]88号),明确"因威连路建设,需安置拆迁户"。

2003年10月21日,威远县建设局批复中心村A幢综合楼方案(威建发[2003]203号),建筑面积1887.36平方米,概算投资72.27万元(每平方米约383元)。

3.2 安置用地被倒卖

然而,湾大田不仅没有用于安置46户拆迁户,镇政府反而将其出售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为掩盖倒卖行为,相关部门炮制了"黄石村14社10户社员建房"的虚假审批名单。

2004年10月,威远县国土资源局以"官志文、滕学文等10户黄石村14社社员"名义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合计用地620平方米。经当事人调查核实:

  • 官志文:在黄石村14社查无此人(有村民称拆迁前已死去多年)
  • 滕学文:挂靠户口,本社社员根本不知此人
  • 其余8人均非黄石村14社实际社员

建成后的门面以1227元/平方米、住房以9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外出售,总收入约640万元,扣除建房成本约230万元,净利润约410万元。46户拆迁户无一户住上"安置点"。

3.3 名单造假铁证

时间 文件 第一人 说明
2005年1月18日 威远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回复 官志文 第一版名单
2025年12月11日 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 官志安 同一位置,名字被篡改

20年间,同一份名单上的第一人从"官志文"变成了"官志安",构成文件篡改的直接证据。

四、维权初期与被迫签订终结协议(2003-2005年)

4.1 维权受阻与打压

2003年,当拆迁户发现湾大田被开发商占用,前往现场阻拦时:

  • 庆卫镇政府出动派出所将代表陈金贵抓捕
  • 在派出所内以"带头闹事、违反治安处罚条例"威胁,声称至少拘留几个月甚至判刑
  • 余广书带领群众到派出所据理力争,直到晚上10点才将陈金贵释放

2003年11月6日,46户拆迁户书面提出10点安置意见,要求公开账目、落实安置、按合理标准补偿。

2004年12月2日,46户发出《拆迁补偿安置紧急情况汇报》,抄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等19个部门,全部石沉大海

2004年12月6日,代表向威远县国土资源局举报庆卫镇违法用地。2005年1月18日,国土局答复称"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而答复中使用的名单即为造假名单。

4.2 被迫签订终结协议

2005年9月,在以下极端困境下,46户被迫与庆卫镇政府签订终结协议:

被迫原因

  1. 自2001年拆迁后4年无房可住,经济极度困难
  2. 门面拆除后生意中断,无经济来源,连上访的路费都拿不出
  3. 2004年12月寄出的19封信全部无回音,维权陷入绝望
  4. 2005年1月国土局以造假名单答复"不存在违法行为",令人心灰意冷
  5. 拆迁负责人吴泽华威胁:再不领就往上交了,就再也领不了
  6. 陈金贵此前已被拘留,存在威慑效应

协议内容

  • 支付堡坎补偿25元/平方米(实际成本232元/平方米,差距近10倍)
  • 阴沟补偿13元/平方米(吴泽华每平方米还扣除2元)
  • 以此"终结"拆迁补偿争议

当事人立场:46户签字领钱是为了维持生计和继续上访,并非认可补偿方案。

五、长期上访(2006-2024年)

时间 事件 结果
2006年 派代表赴成都省委反映 省委回复立即安置并出具文件
2006年 省委文件交给三代表之一彭晏刚转镇政府 彭晏刚被任命为沼气办主任,出卖46户利益,安置最终无果
2007年 派代表上访北京 无实质结果
2009年11月20日 庆卫镇政府回复陈金贵 承认"搬迁费庆卫镇46户统一没有安排"

陈金贵家庭遭受的打击

  • 妻子因长期无房居住、经济困顿、忧思过度患病,2004年5月在成都416医院手术花费6万余元
  • 儿子因债务被迫辞去在编教职,外出打工
  • 妻子最终在59岁病逝
  • 陈金贵本人患双侧肺恶性肿瘤,两次在四川省肿瘤医院住院手术
  • 至今家庭债务未还清
  • 因维权被威胁取消赤脚医生补助

46户整体状况

  • 已有10余位老人在未看到问题解决之前去世,临终前均表示遗憾
  • 其中一位老支书徐少零,1928年生,1946年参军入党,退伍后任庆卫水库支部书记数十年,拆迁后仅领到3000余元补助,借钱建房至今未还清,现年98岁仍关注维权进展

六、2025-2026年维权高潮

6.1 关键时间线

时间 事件 结果/进展
2025年5月22日 向镇西镇反映威连路拆迁安置问题 镇政府回复按128号文件执行
2025年6月20日 向中央第十二督查组提交检举材料 材料转办到威远县镇西镇时主要条款被删减
2025年9月26日 向四川省委第一巡视组提交申诉材料 详细陈述25年来的遭遇
2025年10月22日 向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 -
2025年11月27日 向威远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征地批准文件) -
2025年12月11日 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 提供湾大田10人建房名单(官志文变为官志安)
2025年12月29日 威远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称拆迁许可证不存在,提供川国土资建[2002]212号文件
2026年1月3日 向镇西镇政府提交情况说明 详述陈金贵个人遭遇
2026年1月28日 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申诉 详述8大问题
2026年2月6日 向内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撤销威远县信息公开答复
2026年2月11日 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次答复 以终结协议为由拒绝诉求
2026年2月23日 提交行政复议补正材料 详述7大核心问题
2026年3月10日 威远县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 辩称拆迁合法、补偿标准合理
2026年3月15日 向内江市政府提交安置请求及申诉 要求撤销终结协议、反对分案处理
2026年3月17日 内江市政府发出听取意见通知书 给予10日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
2026年3月21日 向内江市司法局提交异议 逐条反驳威远县政府答复,引用新疆候某甲拆迁案先例
2026年3月27日 向镇西镇政府提交更新版情况说明 -
2026年3月30日 内江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撤销威远县信息公开答复,责令重新答复
2026年4月1日 向内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撤销2005年虚假回复、公开土地出让金明细
2026年4月1日 提交撤销终结协议申请 以胁迫、欺诈、显失公平为由
2026年4月7日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 告知不属管辖,应向威远县政府申请

6.2 阶段性胜利

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府复决[2026]25号,2026年3月30日)

决定撤销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威府信[2025]第27号),理由为:

  • 威远县政府对46户拆迁户的申请人身份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 答复对象与实际可能存在的权利主体不完全对应
  • 主要事实未查清
  • 责令威远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查明申请人身份信息,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部分:关键诉求

一、核心诉求

1. 确认拆迁行为违法

  • 2001年11月拆迁时,省级用地审批(川国土资建[2002]212号)尚未下达(2003年10月24日才批复)
  • 5户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未办理拆迁许可证
  •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6条"先批准后征收"的强制性规定

2. 撤销2005年终结协议

  • 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隐瞒更高补偿标准、虚假安置承诺)
  • 存在胁迫(4年无房可住、代表被拘留、不签字不发钱)
  • 显失公平(堡坎补偿25元/平方米 vs 实际成本232元/平方米)

3. 按法定标准重新补偿

项目 实际补偿 应得补偿 法律依据
房屋补偿 40-80元/平方米 252元/平方米(有证经营户) 内府发[2001]20号
安置住房 未安置 240元/平方米 内府发[2001]20号
5户国有土地房屋 40-80元/平方米 拆一还一(按市场评估价) 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搬迁费 未支付 按法定标准补发 -
过渡费/租房费 未支付 2001年至安置完毕期间全额补发 -
停产停业损失 未补偿 按法定标准补偿 -
堡坎 25元/平方米 232元/平方米 威庆府发[2002]67号工程标准

4. 安置落实

  • 原始承诺:湾大田8亩土地用于46户安置建房
  • 实际情况:土地被卖给开发商,安置未落实
  • 诉求:落实安置或按现行市场价补偿

5. 信息公开与账目审计

  • 要求公开拆迁补偿资金账目明细
  • 要求审计吴泽华经手的所有拆迁款项
  • 要求查明湾大田土地出让金410余万元的去向

二、追责诉求

对象 事项
吴泽华 涉嫌贪污拆迁款(每户克扣2元/平方米)、伪造建房名单、欺骗拆迁户
庆卫镇政府 违规出售安置用地、暴力执法(2003年拘留陈金贵)、截留督查组材料
威远县政府 先拆后批、使用过时补偿标准、文件造假

第三部分:政府核心矛盾与漏洞

矛盾一:搬迁费自相矛盾

时间 文件 内容
2009年 庆卫镇政府答复 "租房居住,搬家费;在庆卫镇境内无一户解决资金,政策上也一分未下拨资金"
2025年 镇西镇政府答复 "所有费用已领完"

同一级别政府的两份答复完全矛盾。如果2009年承认未拨付,2025年又称已领完,那么这笔钱到底去了哪里?

矛盾二:建房名单篡改

时间 文件 第一人姓名
2005年1月18日 威远县国土资源局回复 官志文
2025年12月11日 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 官志安

20年间,名单上的第一人从"官志文"变成了"官志安"。当事人调查确认,10人中绝大多数并非黄石村14组实际社员。

矛盾三:先拆后批

  • 实际拆迁:2001年11月
  • 省级用地审批:2003年10月24日
  • 时间差近2年,拆迁时根本没有合法的征地批文

矛盾四: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混淆

  • 政府声称"集体土地拆迁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但46户中有5户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这5户的拆迁必须适用该条例、必须办理拆迁许可证
  • 政府对此避而不答

矛盾五:补偿标准适用错误

  • 128号文件仅规定"农村居民住房"补偿标准
  • 46户的房产证上标注为"门面带住房"——政府自己颁发的证书确认了商业属性
  • 政府在拆迁时否认自己颁发证书的效力,"颁证时承认、拆迁时否认"

矛盾六:安置用地变商业开发

  • 威庆府发[2002]67号:明确申请湾大田安置"64户居民"
  • 威计发[2003]88号:批复"因威连路建设,需安置拆迁户"
  • 威建发[2003]203号:批复"威连路动迁安置工程"
  • 实际结果:以10户造假名单取得建房审批,建成后高价出售给他人

第四部分:政府回复及逐条反驳

一、威远县政府行政复议答复(2026年3月10日)

政府理由1:"集体土地拆迁无需办理拆迁许可证"

案涉拆迁行为系基于球威公路威远至连界段改建工程的集体土地征收,并非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反驳

  1. 事实错误:46户中有5户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这5户必须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必须办理拆迁许可证。政府故意忽视这一事实。
  2. 法律适用错误:即便是集体土地,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46条也明确要求先完成征地审批程序后才能拆迁。而省级审批2003年10月24日才下达,拆迁却发生在2001年11月,属于典型的"先拆后批"。
  3. 回避核心问题:政府始终未正面回应"为什么拆迁在审批之前2年就已完成"这一致命矛盾。

政府理由2:"2003年批文系对2001年请示的批复,拆迁系征地审批过程中的前期工作"

案涉征地批文川国土资建〔2002〕212号虽于2003年10月24日印发,但其系对2001年内江市人民政府征地请示的批复......2001年案涉工程拆迁系征地审批过程中的前期工作,后续已取得合法征地批文。

反驳

  1. "前期工作"不等于可以拆房:征地审批过程中的"前期工作"是指测量、评估、编制方案等,绝不包括实施拆迁。在省级审批未下达前,拆除居民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 事后追认不等于合法:按此逻辑,任何违法行为只要事后取得批文就可以合法化,这完全违反法治原则。《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先批后征"是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变通。
  3. 法不溯及既往:政府引用2003年的批文来论证2001年行为的合法性,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则。

政府理由3:"补偿标准合法,已按威府发[1997]128号执行"

反驳

  1. 128号文件无商铺条款:该文件全称为"关于公路建设征(占)用地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仅规定了农村居民住房补偿标准。对临街商铺、门面房、经营用房没有任何补偿规定。将商铺按农房标准补偿无法律依据。
  2. 政府颁发的房产证确认了商业属性:房产证标注为"门面带住房",这是政府部门自己确认的。拆迁时按农村住房补偿,违反行政诚信原则。
  3. 标准过时:1997年标准在2001年执行,已过4年,物价和房价已大幅上涨。
  4. 与上位法冲突:内江市2001年4月3日内府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农村最高补偿180元/平方米,有证经营户252元/平方米,安置新房240元/平方米。按128号文件执行的40-80元连上级文件标准的零头都不到。
  5. 128号文件无上位法依据:该县级文件的补偿标准严重违背199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一还一、等价补偿"的原则。

政府理由4:"已签终结协议,事项已了结"

您户及相关人员于2005年均已与原庆卫镇政府达成共识,就拆迁安置所涉问题签订了"终结处理意见"。

反驳

  1. 签订存在胁迫:46户自2001年被拆迁后4年无房可住,签约是为了获得微薄的堡坎补偿以维持生计。吴泽华威胁"再不领就往上交了"。
  2. 签订存在欺诈:政府承诺湾大田安置建房,但土地已被卖给开发商;隐瞒了更高的法定补偿标准;隐瞒了拆迁本身违法的事实。
  3. 显失公平:堡坎补偿25元/平方米 vs 实际成本232元/平方米(差距近10倍)。
  4. 依据《民法典》可撤销:第148条(欺诈)、第150条(胁迫)、第151条(显失公平)。

政府理由5:"申请人的实质诉求不属于信息公开审查范围"

分析:这一理由在法律上是正确的。信息公开复议只审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是否正确公开,不审查实体问题。但这恰恰说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需要通过独立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主张

二、内江市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的有利认定

内江市政府在2026年3月30日的复议决定书中作出了对当事人有利的重要认定:

  1. 威远县政府对申请人身份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2. 答复对象与实际权利主体不完全对应
  3. 主要事实未查清
  4. 撤销了威远县的答复,责令重新答复

同时,复议决定书中也指出:"申请人主张该批复系农用地转用以及拆迁证不存在,不能证明2001年拆迁的合法性,属于对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存疑"——这一措辞实际上暗示了上级政府对拆迁合法性问题的关注。


第五部分:法律依据汇编

一、关于拆迁程序违法

1. 《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

  • 第45条:征收耕地需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
  • 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适用:本案拆迁发生在2001年11月,省级审批2003年10月24日才下达,违反"先批准后征收"的强制性规定

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版/2001年修订版)

  • 第6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7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
  • 第24条(2001年版):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适用:5户国有土地使用证持有人的拆迁必须适用此条例,未办理拆迁许可证属程序违法

二、关于补偿标准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适用:"原用途"是商铺(门面带住房),应按商铺标准补偿,而非按农村住房

4. 内府发[2001]20号文件

  • 内江市2001年4月3日颁发
  • 农村最高补偿180元/平方米
  • 安置住房240元/平方米
  • 有证经营户上浮40%,即252元/平方米
  • 含搬家费、过渡费、停产停业费等
  • 适用:该文件是本案拆迁时有效的上级文件,应当适用

三、关于终结协议撤销

5. 《民法典》

  • 第148条(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 第150条(胁迫):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 第151条(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 第152条(除斥期间):因欺诈/胁迫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最长保护期5年
  • 第153条(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用极低补偿终结违法拆迁责任),合同自始无效,不受除斥期间限制

关于除斥期间的应对

  • 核心论点:当事人直到2025年通过信息公开才获知省级审批时间(2003年10月24日)和名单造假等关键事实,从知道之日起算除斥期间
  • 替代路径:如民事撤销受阻,可走行政途径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一旦确认违法,终结协议基础丧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赔偿

四、关于行政复议与诉讼

6. 《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 第24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30条:相关管辖权规定

7. 《行政诉讼法》

  • 第12条: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46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 第47条:行政机关接到申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诉

8.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4]16号

  • 禁止对共同诉讼进行人为拆分
  • 适用:反驳政府试图将46户分案处理的做法

五、关于信息公开

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27条:公民可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第37条: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法律

10. 《国家赔偿法》

  • 拆迁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 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经营损失等
  • 国家赔偿不受终结协议约束

11. 《监察法》

  • 对涉嫌贪污腐败的公职人员可向监察委员会举报

12. 参考案例

  • 新疆乌鲁木齐候某甲拆迁案:2005年拆迁,2021年检察院介入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认为虽然时间过了17年但必须解决。该案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点名表扬并选为典型案例。

第六部分:证据体系

证据链A:"先拆后批"违法拆迁(证明效力:极强)

这是本案最有力的证据链,全部由政府自身文件构成。

序号 证据 证明事项 来源
A1 川国土资建[2002]212号文件 省级用地审批日期为2003年10月24日 政府信息公开获取
A2 威庆府发[2002]67号文件 2002年11月仍在讨论安置,证明2001年拆迁时无合法手续 政府文件
A3 威计发[2003]88号文件 2003年6月才批准安置项目 政府文件
A4 威建发[2003]203号文件 2003年10月才批准建设方案 政府文件
A5 46户拆迁事实 2001年11月实际拆迁 当事人陈述+多份政府文件佐证

说明:不需要当事人额外举证,政府文件之间的时间矛盾已经铁证如山。

证据链B:补偿标准违法(证明效力:强)

序号 证据 证明事项
B1 威府发[1997]128号文件原文 仅规定农村住房补偿标准,无商铺、门面、厂房补偿条款
B2 46户房产证("门面带住房") 房屋性质为商铺+住宅,政府自己颁发确认
B3 陈金贵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个协会员证 证明经营性质
B4 内府发[2001]20号文件 内江市标准远高于实际补偿
B5 补偿实际发放记录 40-80元/平方米的实际补偿金额

证据链C:湾大田安置用地造假(证明效力:强)

序号 证据 证明事项
C1 2005年国土局回复中的"官志文" 第一版名单
C2 2025年自然资源局回复中的"官志安" 名单被篡改
C3 当事人向14组村民核实的结果 10人中仅官志安有本组户籍,滕学文为挂靠户口,其余均非本组人
C4 威庆府发[2002]67号 明确湾大田用于安置拆迁户
C5 威计发[2003]88号 批准的是拆迁安置项目
C6 威建发[2003]203号 批复的是"威连路动迁安置工程"

证据链D:终结协议存在可撤销事由(证明效力:中等偏强)

序号 证据 证明事项 对应法律
D1 2001-2005年无房可住的事实 签约时处于极端困境 胁迫/显失公平
D2 堡坎补偿25元/平方米 vs 实际成本232元/平方米 差距近10倍 显失公平
D3 威庆府发[2002]67号承诺安置但土地已出售 欺诈 欺诈
D4 128号文件无商铺条款但按此补偿 隐瞒更高标准 欺诈
D5 2009年政府答复承认未付搬迁费 应有补偿项目未覆盖 合同不完整
D6 陈金贵被拘留 威慑效应 胁迫

证据链E:5户国有土地拆迁违法(证明效力:极强)

序号 证据 证明事项
E1 5户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性质为国有
E2 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有土地上拆迁需拆迁许可证
E3 政府确认未办理拆迁许可证 程序违法铁证

证据链F:政府答复自相矛盾(证明效力:强)

序号 矛盾点 证据来源
F1 2009年"搬迁费统一没有安排" vs 2025年"所有费用已领完" 庆卫镇/镇西镇政府答复
F2 2005年"官志文" vs 2025年"官志安" 两份政府答复
F3 声称无需拆迁许可 vs 5户持有国有土地证 政府答复 vs 客观事实

需要补强的证据

  1. 46户房产证复印件("门面带住房"标注的关键证据)
  2. 5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 终结协议原件
  4. 补偿款实际领取凭证
  5. 湾大田土地出让相关文件(需通过信息公开获取)
  6. 10户建房审批的完整档案(含身份证信息)
  7. 拆迁补偿资金收支明细账目

第七部分:当前进展与法律期限

一、当前法律期限

事项 起算日 期限 截止日(估算) 状态
对内江市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026-03-30 15日 约2026-04-14 决定有利,通常不需起诉
对威远县2026-02-11答复提起行政诉讼 2026-02-11 6个月 约2026-08-11 尚有时间
等待威远县重新信息公开答复 2026-03-30 法定期限内 待确认 等待中
对内江市2026-04-07不受理答复申请复议 2026-04-07 60日 约2026-06-07 尚有时间
撤销终结协议申请 2026-04-01 - 待处理 已提交

二、待办事项

紧急(2026年4月内)

  1. 确认各项法律期限是否临近届满
  2. 整理并妥善保管所有证据原件,做复印件备份
  3. 咨询法律援助中心或公益律师

短期(2026年4-5月)

  1. 向威远县政府申请确认2001年拆迁行为违法(核心步骤)
  2. 针对5户国有土地拆迁单独申请确认违法
  3. 继续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账目明细、土地出让金流向等)
  4. 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举报材料

中期(2026年5-8月)

  1. 根据威远县重新答复决定下一步行动
  2. 对不满意的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 综合评估终结协议撤销/无效路径

三、推荐核心策略

"确认违法为先,补偿赔偿为后"

确认拆迁违法(先拆后批铁证)
        ↓
终结协议基础丧失
        ↓
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赔偿
        ↓
获得合理补偿

三条并行主线

  1. 主线一: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基于先拆后批铁证,最重要)
  2. 主线二:5户国有土地单独突破(法律依据最明确,可作示范)
  3. 主线三:信息公开+检察举报(持续获取证据,形成多点压力)

附录:原始文件索引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日期 标题 来源
威府发[1997]128号 1997-11-20 关于公路建设征(占)用地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威远县人民政府
威庆府发[2002]67号 2002-11-01 关于修建黄石板湾大田保坎工程资金的请示 庆卫镇人民政府
威计发[2003]88号 2003-06-04 关于中心村建设立项的批复 威远县发展计划委员会
威建发[2003]203号 2003-10-21 关于庆卫镇建设工程初设方案的批复 威远县建设局
川国土资建[2002]212号 2003-10-24 关于球威公路威远至连界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申诉与回复

日期 标题 方向
2003-11-06 关于拆迁安置修建房屋的几点意见 46户→镇政府
2004-12-02 拆迁补偿安置紧急情况汇报 46户→19个部门
2004-12-06 关于庆卫镇政府违法用地的紧急情况汇报 46户→威远县国土局
2005-01-18 关于庆卫镇湾大田中心村建设用地的调查回复 威远县国土局→46户
2009-11-20 关于陈金贵反映问题的回复 庆卫镇政府→陈金贵
2025-09-26 向四川省委第一巡视组申诉材料 46户→巡视组
2025-12-11 关于陈金贵反映问题的回复(10人名单) 威远县自然资源局→陈金贵
2025-12-29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威府信[2025]第27号) 威远县政府→46户
2026-01-03 情况说明 陈金贵→镇西镇政府
2026-01-28 申诉材料(8大问题) 46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6-02-06 行政复议申请 46户→内江市政府
2026-02-11 关于拆迁安置及农房审批名单的回复 威远县自然资源局→陈金贵
2026-02-23 行政复议补正材料(7大要点) 46户→内江市政府
2026-03-10 行政复议答复书 威远县政府→内江市政府
2026-03-15 安置请求及申诉 46户→内江市政府
2026-03-17 听取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意见通知书 内江市政府→46户
2026-03-21 异议书 46户→内江市司法局
2026-03-27 情况说明(更新版) 陈金贵→镇西镇政府
2026-03-30 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府复决[2026]25号) 内江市政府:撤销威远县答复
2026-04-01 行政复议申请(撤销2005年虚假回复等) 46户→内江市国土资源局
2026-04-01 撤销终结协议申请 46户
2026-04-07 不予受理告知书 内江市自然资源局→46户

本报告基于现有材料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行动前务必咨询执业律师。